离婚不离家?经济账该怎么算?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4-11 13:29) 点击:167 |
北京律师带您对案情回顾一下 杨某(男)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,两人于2013年离婚,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某所有,杨某还应支付婚生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。离婚后,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,直至2020年杨某再婚搬出。 同居生活期间 杨某陆续通过银行、支付宝 向肖某转账共计30万余元 期间肖某向杨某转账8万余元 杨某主张其转给肖某的款项系交由肖某代为保管,现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,债台高筑,要求肖某返还代管的款项。肖某辩称 两人并无保管合意,杨某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,因此转账横跨6年之久且数额较小、转账时间不固定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,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 在肖某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,杨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。 杨某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,应承担不利后果。 法院经审理认定 杨某与肖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,客观上是为继续维持家庭关系或帮扶一方,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、共同抚养婚生子女等情形,经济上仍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且难以区分。但因夫妻关系已解除,两人的财产已非共同共有关系,在内、外部的经济往来中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。 本案中,杨某所主张交由肖某保管的款项发生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,支付上存在长期、多次、转账金额较小等特征,肖某主张成立保管合同关系,但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钱款性质的约定,因此承担败诉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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